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所為之94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5月12日以94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翻異前詞,否認犯罪,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