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上訴字第214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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