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裁定於該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審結,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判決確定,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院 百仁 股九二訴○五五九九字第九四○○一五○二八號函在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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