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庚○○察官刑事偵查檢甲○○察官公訴人戊○○公訴人乙○○被告丙○○被告丁○○
號(被告之親屬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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