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廖良謙 │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10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2│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11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3│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12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4│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3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5│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4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6│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5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7│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6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8│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7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9│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8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01│廖良謙│泛亞商業銀行林口分│93年9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