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
八之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郭美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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