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甲○○
三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94年1月2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陳憲文┌────────────────────────────────────────────────────┐│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頭城鎮農會│92年11月15日│18,7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