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006││├─────────┼────────┼─────────────────┤│第一審送達郵費│423││├─────────┼────────┼─────────────────┤│合計│1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