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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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一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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