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八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