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四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贅列送達費用新台幣六元(已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633││├─────────┼────────┼─────────────────┤│第一審送達郵費│1114││├─────────┼────────┴─────────────────┤│合計│7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