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11日羈押,茲因被告甲○○再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且證人到庭證述被告甲○○有試圖與證人交談,且用手比著證人(有98年11月30日審理筆錄附卷可稽),尚有多位證人未到庭作證,有證據顯示被告甲○○於審理中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甲○○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相當多,並否認犯行,如被告甲○○釋放後本院認被告甲○○有逃亡之虞,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事由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分別於98年12月11日、99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於99年3月29日就延長羈押,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甲○○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相當多,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如被告甲○○釋放後本院認被告甲○○有逃亡之虞,被告甲○○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