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2號反訴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反訴被告戊○○
乙○○丙○○己○○○庚○○○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6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776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99年3月1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