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2.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3.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4.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繳納貸款之證明。
7.提出債務人之弟 邱信華 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8.請陳報債務人所服役之處所、信箱及軍職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0.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一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移與「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是否曾與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11.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並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12.請陳報曾投資砂石場,何以導致貸款無法繳納?其詳實之原
因為何?有無取得執行名義或進行訴訟追償?
13.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14.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母親
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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