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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