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金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3月29日具狀提起確認債權金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等欲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之確定數額。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金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3月29日具狀提起確認債權金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等欲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之確定數額。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