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號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依客觀事證,被告如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如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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