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0,00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1,952,
665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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