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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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4月6日具狀提起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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