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簡文玲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簡新添
簡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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