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 翊
被 告 劉怡君 (即 劉盛進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盛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盛進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