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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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8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詹慕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度鐵警北分偵字第10600110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詹慕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詹慕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7日下午4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
高鐵售票處)。
(三)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
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書面勸導單
(二)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三、經查,臺北市○○區○○○路○號(臺鐵臺北車站地下1樓高
鐵售票處)乃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應屬公共場所無疑
。被移送人雖否認有上開違序行為,然查被移送人於公共場
所向不特定旅客乞討金錢,屢勸不聽之事實,有上述書面勸
導單、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認屬實。爰
審酌被移送人前已有相同違序行為,及其年齡智識、行為之
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