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成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
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巷○○○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
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