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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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高智邦
被   告  朱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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