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阮紅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玉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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