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吳俊成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健華 、 吳惠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6年度雄救字第114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