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明儒 即陳
  益忠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7,0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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