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上 訴 人 登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
驗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