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送達代收人 賴信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昆霖 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9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6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