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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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鄭庭華
       蔡弘濱
被   告  吳念蓉吳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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