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速偵字第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文彬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