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35號上訴人 孔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
林淑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崑恭 間101年度婚字第43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