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627號聲請人 李英綺
李英君 李英慈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曹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
(一)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於聲請狀末蓋印鑑章。然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均未蓋印鑑章。
(二)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得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經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連同李英君、李英慈之印鑑證明及第二至五項所示資料,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連同李英君、李英慈之印鑑證明及第二至五項所示資料,來院補正。
3、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第二至五項所示資料,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4、如聲請人現在國外,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三)如聲請人李英綺、李英君、李英慈未能依第(二)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依職權定期通知其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被繼承人 曹高勤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李 曹勢津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李英君、李英慈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即提出李英君、李英慈與李曹勢津為母女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與被繼承人曹高勤為祖孫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繼承人曹美津、 曹盛博曹美月曹盛賢 之戶籍謄本。
六、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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