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甲○○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丁○○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及其配偶 陳松枝 並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8年4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債務人夫妻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另債務人配偶陳松枝雖有(一)中華廠牌、1999年份及氣缸容量1198之自用小貨車乙輛,但已逾行政院所定汽車耐用年限,應無甚殘值。(二)另有保單二張,其中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因投保未滿一年,故無解約金;另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若於98年4月29日解約亦只可領回新台幣(下同)12,743元,此有遠雄人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各乙份附卷可稽,綜上足認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請求並無實益。而債務人部分,經本院職權調取94、95、
96及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均無不同,其雖有大慶廠牌、1994年份及氣缸容量1189之汽車乙輛,但亦逾行政院所定汽車耐用年限而無甚殘值,且其所提報之保單二張,經查其中乙張為醫療險無保單剩餘價值,另乙張則截至98年8月28日只有保單價值13,033元,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電話記錄單附卷可佐。據上,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於98年5月13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7執消債清7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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