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敏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敏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以108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2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揭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8年12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