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46號等│字第1446號等│字第111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5號│106年度訴字第605號│107年度訴字第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4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5號│106年度訴字第605號│107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1號│字第758號│字第80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4號│106年度竹簡字第459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1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4號│106年度竹簡字第456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28日│107年6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年9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17日│││││106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05號│第6774號等│第677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79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796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1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796號等│106年度訴字第796號等││├────┼──────────┼──────────┼──────────┤│判決│判決│107年6月11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4月│├────────┼──────────┼──────────┼──────────┤│││106年9月2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至│106年9月3日││││10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5999號│字第271號等│字第271號等│├───┬────┼──────────┼──────────┼──────────┤││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535│107年度易字第750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535│107年度易字第750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8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71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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