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琮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琮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琮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琮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6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263號│偵字第801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356號│138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0日│107年11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8年7月18日,│108年11月7日,││││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2154號│32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76號│執字第164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