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雄選任辯護人許涪閔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東茂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法扶律師)
呂緯武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朱瑞玫 選任辯護人 陳葳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319、7690、7691、8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敏雄、林東茂、朱瑞玫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黃敏雄、林東茂、朱瑞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黃敏雄、林東茂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朱瑞玫涉犯同條第2項之販賣二級毒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黃敏雄、朱瑞玫前曾因案遭通緝,被告林東茂則尚有另案待執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5月6日執行羈押。玆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訊問被告黃敏雄、林東茂、朱瑞玫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被告林東茂聲請保外治療部分,現正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其相關病況,待該醫院回復,另為適法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