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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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0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法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王志宏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志宏之住址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原裁定主文欄記載「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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