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420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德正

被告 石靜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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