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81號
債 權 人 程禮欽 住○○市○○區○○○路000號
債 權 人 蕭秀蘭 住○○市○○區○○○路000號
前列程禮欽、蕭秀蘭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意芳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李健豪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李健豪之住址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原裁定主文欄記載「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