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立康

上列上訴人謝立康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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