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駿英
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智 即仁惠藥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6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