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1號
原   告  潘添福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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