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TOMORROWPLUS’CORP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TOMORROWPLUS’CORP
之組織設立證明,如有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
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
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惟未提出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
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
送達住址,經本院依原告公司英文名稱、地址查詢公司登記
資料,均未有相關登記資料,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2紙附卷可稽,致本院無法難以確認原告之當事人能力,揆
諸首揭說明,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