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交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虎交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信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人飲酒後常造成認知能力下降、嗜睡、平衡感低落、
反應速度變慢等現象,不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後駕車
之相關刑罰於近年間一再修法加重,此經大眾媒體反覆報導
、教育,已為一般人廣泛知悉,被告李信志亦無從諉為不知
。被告於下午1時許在友人位於二崙鄉港後村某處之住處開
始與友人飲用中藥酒,雖稍事休息,無視自己飲用酒類,對
於肢體控制能力已經嚴重降低之危險情形,仍執意騎車欲前
往二崙鄉港後村其妻任職公司處,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法益極欠缺尊重。被告酒後騎車行駛○○○鄉
○○村○○路65之22號前時,在晴朗、日間自然光線之平整
乾燥無缺陷柏油路面上,竟失控自摔,造成所騎乘車輛右側
車身受損,被告亦因此受有傷害。被告於接受急救時經抽血
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13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
為0.313%,高於法定標準0.05%六倍以上,酒醉程度甚高
。被告本案犯行原經檢察官以支付新臺幣9萬元與公庫及參
加酒醉駕車團體輔導1場次為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被告
尚未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復因緩起訴期間另犯他案酒後駕
車之公共危險罪,而經檢察官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末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詳細交代飲酒及駕車之情節,態度尚可
。被告國小畢業,智識不高,務農為業,家境貧寒,及其他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合議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