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4號
原 告 李玉 對
原 告 李鳳元
原 告 李玉霞
被 告 楊中仔
被 告 徐福聲
被 告 楊次郎
被 告 楊明華
被 告 楊松霖
被 告 楊鳳慶
被 告 楊 教
被 告 楊明憲
被 告 楊榮義
被 告 楊麗珠
被 告 楊麗秋
被 告 楊麗芬
被 告 楊恒元
被 告 楊明璟
被 告 楊關翰
被 告 趙 楊碧珍
被 告 楊鄭端
被 告 楊關耀
被 告 楊關雍
被 告 楊于宜
前列六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楊明璟
人
被 告 楊 李仙桃
被 告 楊基豐
被 告 楊家賓
被 告 楊慈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鳳文 」記載,應更正為「李鳳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