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原告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訴訟代理人寅○○上列原告與被告子○○○、被告戊○○、被告壬○○、被告卯○○、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丑○○、被告癸○○、被告 涂秀枝 、被告乙○○、被告丙○○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9,8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800,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9,12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9,888元,尚欠新台幣22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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