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戊○○上訴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立法院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一○八五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戊○○、丁○○、丙○○、乙○○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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