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76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公司重整人乙○○
丙○○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丁○○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津公司)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重整,訴訟程序因而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詢久津公司之重整人為乙○○、丙○○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2月1日板院通民勇92整1字第03664號函在卷可按。
前開重整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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